5月15日,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人就我国东北地区通过周边国家港口开展国际贸易中转业务事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降低我国东北地区大宗货物南运物流成本,从2007年起,我国按国际中转业务,同意该地区货物运至毗邻国家港口中转再运抵我国南方港口入境。国际中转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海关业务,中方已积累了多年的实践经验。2007年,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允许我国黑龙江省货物通过包括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在内的多个境外港口开展国际中
2023-05-16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满足变更注册或延续注册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总署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2.新增“保健食品原料”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企业可通过“其他杂项食品”-“保健食品原料”进行注册申请。3.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企业注册,海关审核检查通过后,发送系统通知以及邮件提醒。4.企业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时,可对“州/省/属地”、“生产场所地址
2023-05-12
2023-05-12
202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