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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作者:      时间:2023-01-16      来源:农业农村部       分享:

《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同时废止。《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安徽省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鼓励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一体化发展模式,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2021年国务院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明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内容变动较大,规定也更为具体。安徽省此前施行的《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新出台的《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明确,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推行以量化分级、风险评估、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采取示范创建等措施推行标准化屠宰,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和技术条件的改善。健全生猪屠宰疫病防控机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检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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