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人分会法律周刊第44期
卷语:
亲爱的牛人分会朋友们:本期法律资讯供大家参考!
一、行业聚焦
1、预售商品“定金”可以退还吗?
从10月下旬开始,诸多天猫店铺就开启了预售模式,通过定金翻倍等优惠,吸引消费者提前下单预订。
所谓预售,即商家使用支付定金(订金)的方式,让消费者提前购买,“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双十一”后发货。
然而,预售活动背后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小觑。许多商家刻意混淆“定金”与“订金”。这时你可要擦亮眼了!
“定金”和“订金” 虽只有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而定金属于合同,是具备法律效益的。双方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就会承担责任。
那么,“双十一”的促销属于“定金”还是“订金”呢?
法律人士表示,预先交付的金额应当属于定金。首先,该笔金额具有一定的担保效力。在预售的情况下,商家为确保尚未到货的紧俏商品可以迅速出手,采取定金的方式让消费者为自己的预购行为做出担保,以防在商品到货时消费者单方违约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利。与此同时,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不予退换符合定金的特点,这也是为了让消费者尽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大家看到心仪的商品时,一定要看清商家说明后再支付定金,否则在支付尾款前后悔了,这笔钱可是要不回来的!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虚假折扣、虚假活动要当心!
领券立减、定金膨胀、预售红包……各种折扣五花八门。想用最少的钱,买到最心仪的商品。但是,请注意!你很可能会被套路!
“双十一”期间,部分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可能存在虚假折扣、虚假活动(如中奖)等情况。每次大战完“双十一”,很多人都不禁感叹,真是买的不如卖的精!
所谓虚假折扣,是指卖家为了“双十一”等重大节日促销,通过活动前抬高价格,节日期间再给予折扣吸引买家购买。
所谓虚假活动(如中奖),通常是卖家为吸引顾客,通过零点排名、抽奖等活动给予买家意外惊喜,但实际上该活动对外宣传的规则与其实际规则不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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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能合约与钱包和资产跨链
【摘要】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天生可以为智能合约提供可信的执行环境和系统,智能合约已成为区块链之颠覆性技术,并广泛应用到实际产业中成为区块链系统中的基本功能组件。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是在1994年由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尼克·萨博提出。2009年比特币诞生后,开启了基于智能合约的开发应用程序的序幕,比特币支持多种智能合约,包括时间锁定的比特币交易、多重签名脚本等,但都是简单、可执行的脚本并执行简单的逻辑,不具备图灵完备性。以太坊虚拟机的出现,这个图灵完备的虚拟机让智能合约从简单实验到广泛落地商业应用,据报道以太坊智能合约数量已超20万。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轻微违法” “及时纠正” “没有危害后果”,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比较容易判断,比如当事人虽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只是程序性违规,没有少缴税款,或者没有影响贸易管制(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某些商品进出境),也没有多退出口税款的,都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及时纠正”就是补办海关手续或者补缴税款等,也比较容易理解。但“没有危害后果”比较不容易认定,比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但没有少缴税款,也没有影响贸易管制,算不算危害后果?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算不算危害后果?加工贸易手册延期核销算不算危害后果?减免税设备擅自抵押没有办海关手续算不算有危害后果?等等,这些行为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确实不好判断,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各种轻微违法形式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免罚清单中作出明确,海关执法中才能具体操作,如果在免罚清单上还是列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为免罚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过于抽象,海关执法对具体案件的违法行为是不是造成危害后果,还是没有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所有轻微违法及时纠正的,都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如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申报不实行为,改单或者删单重报的,均不予处罚;一是所有轻微违法行为,即便及时纠正的,但还是统统都要处罚,如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擅自外发加工,特定减免税海关监管货物擅自抵押贷款的,虽然当事人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违规案件的涉案货物价值也不大,但是,海关认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能予以免罚。这样,就有可能让“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的发布流于形式,成了摆设,对海关公正执法和当事人贸易合规,都起不到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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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
从当前法律规定及操作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有限合伙)和契约制,现阶段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运作影响不同,主要体现在内部治理机制、运营效率、组织稳定性、运营成本和法律监管等方面。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基金而形成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从产生之日起,最先采用的法律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制。1946年,全世界第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诞生于美国,即“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该企业开创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史。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是一家投资公司,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来运作筹集的资金。基金的投资者完成出资后,便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接受《公司法》的制约与规范,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投资者通常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该工作任务由董事会承担,或是由董事会将该工作任务委托给投资市场中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因此,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又可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以该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一种组织形式。
随着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层面有了独立的地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相继成立,发展到今日,已经成为当前运用最广泛的一种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的GP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则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是指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基金托管人通过契约形式设立基金,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作为基金受益人,按照约定享有收益、承担风险的资产管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参考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实体,主要依据基金合同来约束各方。
二、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优劣比较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势
相较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问题在于为投资者增加了税收负担,这也是当前备案主体以有限合伙企业居多的原因。另外,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公司制基金有一大劣势,即其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尽管如此,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在某些方面亦显而易见,尤其对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这些特殊主体而言,可以避免《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关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
同时对于大型民营企业来说,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非常值得考虑,因为大型企业通常将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甚至持有其全部股权,有利于大型企业依据自己的需要对于其他企业进行融资或者并购,而不受到外界干涉;在决策制定上完全依据企业自身的决策制定程序;在税收上和母公司的税收无异。
这类特殊主体均可以通过《公司法》层面的设计实现对基金的控股权或者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并且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投资者人数亦可以有所突破。同时,作为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此类基金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势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综合优势较强。
一方面,它实现了所有权和管理权一定程度的分离。LP具有资金优势但可能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及运营经验等,能保证基金的规模。而管理人则欠缺资金但是具有专业能力和项目资源,能够最大程度有效行使管理权。
另一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GP作为基金管理人,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专业能力赚取超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费之外较高的管理分红,但同时GP也对基金进行了少量的出资,也需要对投资的失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这种安排能够有效避免管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做出过于冒险激进的投资决策,防范道德风险。此外,因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对于基金取得收益仅在合伙人层面纳税,因此该种组织形式可避免双重纳税的问题。
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缺点在于,其所提供给投资者的权利相比于公司制基金弱化了许多,经营管理权给到GP后,LP无法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事物进行决策,仅能行使《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相关监督权和其他合伙人权利。
(三)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势
如上文所述,契约制私募基金系合同关系而不是法律实体,仅仅是财产流动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税负,其所得课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大大降低税收成本。但是契约型基金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应用更为普遍,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目前较少。这是因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无法作为未上市/未挂牌公司股东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不被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所承认,故而参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较少。
该种组织形式目前在投资标的IPO退出时会遭遇障碍,中国证监会要求在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原因是此类股东的存在会导致拟上市公司股权不清晰。
不过2022年3月开始,深圳市已经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工作。如基石资本、深创投旗下两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已经顺利完成商事登记,成为全国首批参与“实名登记”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我们也期待未来能够出台适用全国范围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能够得以解决,那么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体现出独特的优势。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有法律地位却无实际主体,从交易成本来看,其仅仅是利用简单的合同关系将各方结合在一起,无须注册专门的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入,交易及运营成本低廉。
同时,因为引入信托制,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离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提高资金安全性,同时有效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另外,从税收的角度来说,信托只是一种财产流动的通道而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其并不构成应纳税实体,其所得课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因此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有效降低投资人的税收成。
二、债券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在前一篇文章《债券虚假陈述的损失认定规则》中,笔者对债券[1]与股票的区别进行了说明。结合债券投资者对发行人享有到期“还本付息”债权的特点,笔者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商业惯例,介绍了债券虚假陈述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性质以及损失认定规则。本次的两篇文章将结合《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以下简称“《债券座谈会纪要》”)之24“因果关系抗辩”相关规定,讨论在区分不同类型对损失范围予以明确规定时,相关责任主体如何抗辩投资者的前述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又如何对前述抗辩进行回应。
《债券座谈会纪要》之24“因果关系抗辩”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即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直接认定型”与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证明型”,本文将重点讨论“直接认定型”的适用规则。
一、条文解读
《债券座谈会纪要》
24. 因果关系抗辩。债券持有人在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在交易市场买入债券的,对其依据本纪要第22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券投资人在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在交易市场买入该债券,其后又因发行人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其信用风险进一步恶化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本纪要第22条的规定计算。
前述两款所表达含义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即投资者[2]仅可请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前所购买债券的损失。前述规定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作为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区分时点,故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债券座谈会纪要》并未明确揭露日的认定方式,故仅得通过同样适用于债券交易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探求揭露日的具体认定规则。对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最早规定可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已废止),其中第20条第2款以“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作为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但是,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起,前述较为确定的认定规则即开始发生变化,以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程度作为认定揭露日的首要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84. 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规定》”)
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根据前述规定,揭露日的认定并无确定的规则,需在个案中依交易市场的反应进行个案认定,这无疑加大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以下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阐释“揭露日”的具体认定规则。
二、结论
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后的司法判决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均采取了一定的推定规则,而揭露日恰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在揭露日后买入债券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但该买入行为通常亦不可作为披露日前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参考依据。
故此,当债券价格在二级市场出现明显下跌时,投资者在买入前应进行一定的调查,通过查询监管部门官方公告、权威媒体所发布文章、其他媒体或相关网站所转载消息等尽可能排除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如在未调查情况下盲目买入遭受损失,相关损失将因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获得赔偿。当然,若投资者在尽一切可能后仍未查明债券价格下跌系披露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所受损失为债券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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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三、元宇宙法律篇(四十二)—— 智能合约与钱包和资产跨链
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天生可以为智能合约提供可信的执行环境和系统,智能合约已成为区块链之颠覆性技术,并广泛应用到实际产业中成为区块链系统中的基本功能组件。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是在1994年由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尼克·萨博提出。2009年比特币诞生后,开启了基于智能合约的开发应用程序的序幕,比特币支持多种智能合约,包括时间锁定的比特币交易、多重签名脚本等,但都是简单、可执行的脚本并执行简单的逻辑,不具备图灵完备性。以太坊虚拟机的出现,这个图灵完备的虚拟机让智能合约从简单实验到广泛落地商业应用,据报道以太坊智能合约数量已超20万。
一、智能合约的全生命周期
智能合约是一段存储于区块链之上的计算机代码,其通过资产可编程化实现与现实世界中的资产交互式处理,其通过区块链交易触发到预设状态后将自动执行。智能合约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信任模式,智能合约不需要交易双方互相信任,甚至不知道交易对手的身份,智能合约的信任模式是一种“机器式契约信任”。智能合约首先进行代码设计编译,然后部署在区块链上,通过预先设置的触发条件自动执行,合约失效后进行销毁。
01设计编译
首先按照特定的代码编写要求和逻辑要求对智能合约代码设计编写,合约代码应当保证基本逻辑正确和重要数据安全,而将复杂的逻辑放在外部的应用程序中实现;再按照一定的语言规范和技术规范对该代码进行编译生成字节码。
02测试
在将智能合约部署在区块链上之前,先将智能合约部署在Kovan等测试网络上进行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单元测试、集成测试,观察与预期设定的方式有什么异常,以发现错误和其他漏洞。
03评估
开展智能合约自我评估,主要严格权限访问控制机制,包括合约调用、直接调用、预言机调用上的权限控制,还有对代码和模式的安全评估和故障安全机制评估等。
04审计
在智能合约部署之前,必须进行安全审计,以发现智能合约代码中的缺陷和错误,进行部署前对智能合约的修复和优化。
05部署
将智能合约代码编译后生成的字节码与相关参数按照相应安全机制构建成交易,并将智能合约内容的哈希值打包到各个区块中形成共识,然后在区块链各节点上部署完成智能合约,发送信息调用函数,并将智能合约地址发送给用户。同时,还要部署智能合约升级方案。
06触发执行
智能合约定期检查自动状态机状态、执行运行载体(包括虚拟机、容器)以及触发条件,保证智能合约运行环境对外界隔离;当直接调用、预言机调用、合约调用等触发条件满足时,验证节点签名验证后达成共识,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并同时通知合约参与者,相应数字资产发生转移。
07移除
当智能合约内所有交易顺序执行完毕,自动状态机便将合约状态标记为处理完毕,然后从区块链中移除该合约。
08销毁
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但智能合约并不像人们之前所想象的不可解除,其可通过“自毁函数”来实现智能合约的解除,合约账户上剩余的资产将被发送到指定的目标,其存储和代码会从状态中被删除;也可以通过特定字节码进行交易确认,进而手动销毁智能合约。
二、智能合约与钱包
人类正处于一场将人类的财富逐渐从物理世界向虚拟世界迁徙的历史性运动中,作为 Web3.0 入口的钱包正在将人类的财富逐渐向 Web3.0 转移。钱包账户包括外部账户和合约账户,用户通过掌握私钥或助记词来控制外部账户,并通过外部账户发起和签署交易,区块链通过公钥、地址验证交易发起人的私钥签名以及交易发起人和资产所有人是否一致,但外部账户不具备代码逻辑,无法实现多签等功能;合约账户是基于智能合约而不是外部账户的钱包,其无法主动发起交易,但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赋予钱包更加复杂的逻辑。作为 Web3.0 入口的钱包,主要可以分为由用户掌握私钥的普通钱包、服务提供商提供托管的钱包和智能合约钱包,现在主流应用钱包是服务提供商提供托管的钱包和智能合约钱包,用户掌握私钥的普通钱包也仅100万用户,智能合约钱包用户目前较少。
用户掌握私钥的普通钱包是用户通过私钥直接控制账户的钱包,通过生成私钥、根据私钥计算出公钥、根据公钥计算出地址的方式创建普通钱包,用户通过钱包中的外部账户发送交易并用私钥进行签名,通过钱包用户向区块链验证自己,也可以成为自托管钱包,需要记住助记词、私钥因而使用不是很方便,也不可设置交易限额等逻辑。服务提供商提供托管的钱包是采用web2账户密码的形式,由服务提供商托管私钥,钱包可恢复找回,但其单点风险都集中在服务提供商。智能合约钱包实质上是在智能合约的基础上搭建一个钱包服务,其代码由虚拟机来运行,智能合约钱包中依旧使用是非对称密码学,存留用户的公私钥,但其不通过私钥而是使用智能合约控制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发起签署交易后后端服务器完成交易构建和广播;智能合约钱包主要是利用智能合约本身的可编程性、可升级,定制化等功能编写自定义业务逻辑,比如:无需记住繁琐的助记词,可恢复更换私钥并找回钱包,可增加多签、找回账户、锁定账号、每日转账最大限额、时间锁定交易机制、社交账户还原、冻结或限制账户等。
三、智能合约与资产跨链
随着各种生态的区块链建设加快和各种类型的虚拟资产数量增加,资产跨链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和广泛的现象。各种生态的区块链之间无法直接发送和接收数据,要实现资产跨链不仅需要跨链智能合约,还需要在链与链之间搭建跨链桥。需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虚拟资产并不能真正实现跨链,因为区块链之间的记账规则不一样,我们能做的是改造成符合以目标区块链记账规则的资产,用这种资产代替源区块链虚拟资产去使用;另外,拥有虚拟资产并不一定意味着在现实世界中拥有对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要将虚拟资产与实物资产对应不仅需要智能合约还需要信任可信任的第三方,也就是需要可信任的第三方(比如:房产局)发布或创建的智能合约。单链的智能合约已经广泛大量地使用在区块链上,多链智能合约是将同一个智能合约的代码部署到多条区块链上,但不同生态的区块链上的合约不能直接交互,还需要用户间接访问区块链上的应用副本;跨链智能合约是将一个完整的智能合约的代码按不同的逻辑分别部署在不同的区块链上,但前提是开发者要在区块链最底层将应用分割成不同的模块去设计跨链智能合约,让不同的区块链可以执行不同的任务并共同且同步实现同一个应用场景。
跨链桥是将虚拟资产从源区块链转移到目标区块链的工具,本质上是将用户虚拟资产在不同区块链账本之间进行价值转移,其主要包括信息记录验证和跨链资产转移,信息记录验证是指准确、真实地记录用户虚拟资产在链与链之间流动的真实情况,通过中间链等方式对跨链信息进行验证,达成共识后将结果发送到目标链的合约地址;跨链资产转移是指主要通过资产托管、资产兑现等方式实现帮助用户进行价值兑现。不同区块链上的运行逻辑不同,记账规则也不一样,不同区块链上的数据无法直接交互,这就需要跨链桥进行交互。而且,区块链上的数据都是通过共识机制形成的,而物理世界的数据大多都不是共识的结果,这就需要可靠的预言机将物理世界的数据转换成为区块链可读可用的数据。简而言之,预言机是帮助智能合约通过验证获取使用链下数据,也可以将链上数据传输给链下物理世界,承担链接链上智能合约和链下物理世界的桥梁之作用,其主要解决了链上和链下的信任机制。另外,还有中继器提供验证交易,只有中继器传递的跨链消息经过验证交易才值得信任。跨链桥使用跨链互操作性协议为跨链智能合约提供基础设施,将通证桥接入不同的区块链,并在各个不同的区块链之间传输消息。跨链桥现行技术方案有资金池、再铸造等,具体如下:1、资金池类,在源区块链和目标区块链上各设置一个资金池,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事前向资金池内存入各种虚拟资产,用户按照预言机广播的兑换比例将虚拟资产存入到源区块链的资金池,同时从目标区块链上的资金池获得对应的跨链虚拟资产;再铸造类,用户先向承兑商发出请求,承兑商对用户进行验证然后将用户的源区块链虚拟资产交给托管机构托管,承兑商进行铸造再把目标区块链虚拟资产返还给用户。
三、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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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肉类协会牛人俱乐部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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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蕴琼 181-0102-6981
2022年11月11日